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废水处理厂环境保护验收应根据当地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进行,一般程序如下:
1、自验检测
制订自验检测方案,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按规定取水样,分别在进出水口连续抽取,每天进行检测。生活污水主要检测
COD、BOD、PH值、SS等指标,工业废水主要检测COD、PH值、SS及主要特征污染物指标。水质检测合格即认为自检合格。
2、试运行申请
自检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提出
2、试运行申请
自检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符合试运行条件后,同意予以备案,
项目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一般为3个月。
3、环保验收申请
试运行期内,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验收申请
3、环保验收申请
试运行期内,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验收申请。环保部门确定建设单位编制《验收申请报告》(工业废水处理厂及
日处理5万吨以上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或《验收申请表》(日处理5万吨以下的生活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内,项目必须
完成环保验收手续。
对试运行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
对试运行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的3个月内,向主管环保部门提出环境保护延
期验收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日期。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运行直至验收日期,试运行的期限
最长不超过一年。
4、建设单位委托经环保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资质的
4、建设单位委托经环保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资质的环境检测站编制环保验收检测报告(表)。资料齐备后,经环保
部门审查并成立验收组,验收组主要成员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
保护验收检测报告(表)编制单位等、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达到要求后,环保部门比准验收申请报告(表),
项目投入正式运行。
5、各阶段报批件达不到要求的,由环保部门在时限内提出书面的整改或完善意见和限期整改日期,建设单位整改或完善后,
重新进行报验。
环保验收通过后,废水处理工程的建设任务才告完成
5、各阶段报批件达不到要求的,由环保部门在时限内提出书面的整改或完善意见和限期整改日期,建设单位整改或完善后,
重新进行报验。
环保验收通过后,废水处理工程的建设任务才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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